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海科法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打渔山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附属二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MA117JB85D。 法定代表人:吴昕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乐,系辽宁靳世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殷德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海科法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海科法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支付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海科法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 案件受理费30元,由申请人海科法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翠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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