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
负责人:简绪传。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乙明,系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远帆,系该行职员。
被告:梁健洪,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被告:吴飘媛,女,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与被告梁健洪、吴飘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