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国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祁门县。
被执行人:汪利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祁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0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汪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利平仍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查明
经本院调查,本院从被执行人汪利平的个人账户中扣划了1332.92元,申请人已经领取。本院于2021年3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利平名下金盾小区302室07室04室【皖(2019)祁门县不动产权第0001211号】不动产,查封了执行人汪利平名下的东风雪铁龙牌皖J×××××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汪利平在黄山市洪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272万元(40%)的股权。之后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汪利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