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伟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申请人:陈少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明,广东皇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陈保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申请人邓伟珠、陈少琼与被申请人陈保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伟珠、陈少琼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陈保炎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房及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路××号××栋××单元××房予以查封,保全限额为570000元。担保人邓伟珍自愿为上述保全提供其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镇××号××房(权证号:0××2)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伟珠、陈少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位于湛江市徐闻县××房(徐闻县房产交易服务中心合同备案的产权人为陈保炎、劳金华)的产权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陈保炎名下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路××号××栋××单元××房(权证号码:××,权属人陈保炎、共有人劳金花)的产权予以查封;

上述保全限额为570000元。

三、对担保人邓伟珍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镇××号××房(权证号:0××2)的产权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申请人邓伟珠、陈少琼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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