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上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湖南仕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坤颐商务中心第1、2、3栋N单元21层2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58037819C。
法定代表人:马回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上常与被告湖南仕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上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黎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