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住辽宁省凤城市龙源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沈雪峰,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贾颖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与贾颖睿借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颖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于2021年4月12日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包括不动产、存款、股权、收益类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