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彰武县。 申请执行人:苏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苏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系苏某1、苏某2父亲。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某1、苏某2与被执行人苏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8日向苏某3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苏某3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苏某3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苏某3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苏某3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苏某3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苏某3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苏某3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苏某1、苏某2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5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林 审判员 孟凡旭 审判员 赵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鹤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