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党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焉耆县。

被执行人:陈志刚,男,****年**月**日出生,回族,职业,现住焉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党文强申请执行陈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党文强于2021年4月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01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党文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志刚送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附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志刚未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志刚采取惩戒措施,于2021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陈志刚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惩戒措施。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7月15日,调查被执行人陈志刚所有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陈志刚银行存款账户在(2021)新2826执249号申请执行人俞天明与被执行人陈志刚、马红艳、和硕县天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冻结,现无可用余额提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陈志刚名下查无车辆、证劵、工商总局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本院在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焉耆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焉耆回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社区、调查被执行人陈志刚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陈志刚名下查无房产、土地、不动产等登记信息。2021年7月1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党文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志刚名下财产的调查、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党文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2826执2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哈 希 巴 托

审判员 热迪力·艾买提

审判员 马  晓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传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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