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福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被告:张立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景县。
被告:魏春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福林与被告张立民、魏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袁福林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袁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63元,保全费890元,由原告袁福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