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凤,女,****年**月**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姚君,男,****年**月**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金凤与姚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204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0150元及相关费用、利息,承担执行费20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柳州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经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查询的银行存款能被扣划的已被扣划,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对已经进行查封的财产在查封到期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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