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 徐希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XXX,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陈佳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希锐与被执行人陈佳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特11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佳媛归还申请执行人徐希锐借款本金25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执行费2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佳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陈佳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佳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佳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2021年7月23日,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2021年8月5日,本院从被执行人的账户扣划到4078.18元,上述款项合计9078.18元,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自行进行分配后,扣除执行费275元,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佳媛拒不全部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佳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希锐。其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1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陆 菲
裁判日期
二О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 至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