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维君,男,汉族,住蛟河市。

被执行人:管青云,男,汉族,住蛟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维君与被执行人管青云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20)吉028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管青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王维君各项损失共计16842.62元。二、驳回原告王维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0元,鉴定费3300.00元,合计3550.00元,由原告王维君负担50.00元,由被告管青云负担350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维君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7月24日管青云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6日,王维君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管青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管青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8月4日扣划管青云在蛟河农村商业银行松江支行(账号为:6229350113002710685)账户存款1000元至本院账户,并支付给王维君1000元。现王维君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只能执行管青云的农村耕地地利保护补贴,经向王维君释明后,王维君同意该执行方式。本案应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执行管青云农村耕地地利保护补贴收入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蛟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1民初323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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