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正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张克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熊道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正国与被告张克勤、熊道菊买卖合同关系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正国、被告张克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道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正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0956.9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经营位于万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对面的大包子店向原告购买冻货。自2019年以来,原告一直为其供货,2020年5月,二被告将包子店转让后无法联系。二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赊账,后经票据核算,二被告欠冻货款10956.9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望判决如请。
被告辩称
张克勤辩称,张克勤与熊道菊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经营中西医结合医院对面的包子店是事实,欠原告货款10956.9元是事实,愿意分期每月支付500元给原告。
熊道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张克勤、熊道菊系夫妻关系。自2019年以来,张克勤、熊道菊因经营位于万州区中西医结合对面的大包子店向张正国购买冻货。张正国一直为其供货,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赊账,二被告欠冻货款10956.9元。2020年5月,二被告将包子店转让。经张正国多次催收无果,由此引起纠纷。诉讼中,张克勤与张正国达成还款协议,后反悔。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正国与张克勤的当庭陈述及张正国提供的送货单证明张克勤、熊道菊经营包子店向张正国购买冻货的事实成立,张克勤还陈述与熊道菊系夫妻关系,欠原告货款10956.9元属实。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张正国为张克勤、熊道菊提供了冻货,张克勤、熊道菊应该支付货款。张克勤与被告熊道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包子店期间欠张正国货款的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克勤、熊道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正国货款10956.9元。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被告张克勤、熊道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