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 负责人:杨悦孔,任支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新,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邓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执行人:陈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新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光明、陈志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9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邓光明、陈志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撤销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329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朝风 审判员 吕志侠 审判员 张志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