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原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象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宋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萍,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华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林县火力发电厂,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三里镇王马村iv>

法定代表人:黄定威,厂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林县火力发电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对本院拍卖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案外人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称,其公司对上林县火力发电厂等三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尚未完成,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重组期间,其公司投入巨资对上林县火力发电厂的锅炉、35KV升压站、除尘器等进行技术改造,新增了脱硫系统、供电线路、石膏棚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属于其公司出资建设、购买、改造的设备错误列入上林县火力发电厂资产予以评估、拍卖,竞买人殷海元存在非法拆卸其公司出资建设、购买、改造的设备资产的行为。据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2016)桂14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虽然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一直否认其已完成对上林县火力发电厂的改制重组,但是,上林县人民政府(上政函【2016】113号)文件、上林县财政局(上财信复字【2016】3号)文件和上林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上经信函【2016】7号)文件均明确指出,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已完成接收上林县火力发电厂的全部财产,其对上林县火力发电厂的改制重组已实际完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也应当是本案适格的被执行人。因此,在本案的执行中,属于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的财产同样应当属于本案被执行的范围。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毫无意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林县火力发电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03)崇执裁字第5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上林县火力发电厂所有的位于上林县××王马庄的上林县火力发电厂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及房地产。后又依法续封;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6)桂14执恢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已被查封的机器设备。2017年9月12日,买受人殷海元(身份证号码:)以肆佰柒拾壹万捌仟柒佰肆拾元捌角(¥4718740.8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6)桂14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上林县火力发电厂名下的位于上林县××王马庄的上林县火力发电厂厂区内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殷海元所有。上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殷海元。随后,买受人殷海元自行组织人工拆除上林县火力发电厂厂区内的机器设备。2017年12月25日,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以买受人殷海元存在非法拆卸其公司出资建设、购买、改造的设备资产的行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2016)桂14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

另查明,2005年7月13日上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上林县火力发电厂、木山煤矿、煤炭工业公司企业重组总体方案》(上政函【2005】36号),根据该方案,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名称变更为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对上林县火力发电厂、上林县木山煤矿、上林县煤炭工业公司三家企业进行改制重组,三家企业并入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其企业法人资格自行消失,由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继三家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经营范围、许可证及特许经营权。2005年8月9日,上林县人民政府授权上林县财政局与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上林县火力发电厂、上林县木山煤矿、上林县煤炭工业公司三家企业的全部企业国有产权(剥离部分除外)转让给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的全部资产(剥离部分除外)、债权(剥离部分除外)、债务(剥离部分金融债务除外)、经营范围、许可证及特许经营权由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05年9月26日,上林县财政局作为国有资产监督部门对原上林县火力发电厂与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移交的资产和财务资料进行监督移交。虽然2008年3月上林县人民政府下发上政发【2008】20号文件暂缓实施企业重组,但根据上林县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关于对原上林火电厂土地等资产处置的意见》,上林县火力发电厂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已经按照重组方案移交给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协议》也已得到实际履行,且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陆续享受国家政策的扶持资金,上林县火力发电厂改制重组工作已完成。上林县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1日《关于上林县火力发电厂资产处置的复函》亦明确,原上林县火力发电厂的权利(债权)义务(债务)全部由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执行程序相关的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上林县火力发电厂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查封、拍卖,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证据证实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林县火力发电厂的改制重组工作已完成,上林县火力发电厂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已经按照重组方案移交给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偿还上林县火力发电厂尚欠的债务。在此情况下,再区分哪些设备是上林县火力发电厂、哪些设备属于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无任何法律意义。据此,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认为本院把属于其公司出资建设、购买、改造的设备错误列入上林县火力发电厂资产予以评估、拍卖,竞买人殷海元也存在非法拆卸其公司出资建设、购买、改造的设备资产的行为而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2016)桂14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林南南铝特种铝合金加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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