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庞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宋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审理经过 关于庞建华与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1002民初3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查明 二、2021年3月10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宋杰名下有车辆,车辆登记信息已经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车辆无法找到,在该案中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宋杰有银行存款3300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3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股息红利信息,2021年3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廊坊市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金融理财信息,2021年3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廊坊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宋杰有住房公积金,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3400元,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4月2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执行财产。

五、被执行人宋杰于2020年11月30日给付申请人3000元,2020年12月11日给付申请人5000元,2021年4月29日给付申请人2000元,以上共计1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宋杰银行存款3300元,住房公积金3400元,申请人共计支取6700元;本案尚未执行标的本金17893.69元及利息。

六、2021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杰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21年4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3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小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方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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