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皖0102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李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李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5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鉴于该犯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7月22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明亮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