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库沈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宁奥斯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十间房镇尚屯村。 法定代表人:初艳丽,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邵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法库沈安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光明、辽宁奥斯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邵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法库沈安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法库沈安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法库沈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上诉人法库沈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鞠安成 审判员 刘春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谢日恒 书记员徐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