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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呼图壁县园林路79号。
被执行人:杨志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唐志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孙章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孙章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孙章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章兵、孙章江、孙章利、唐志尧、杨志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3民初2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章兵、孙章江、孙章利、唐志尧、杨志亮于2021年8月26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2323执16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连波
审判员赵义云
审判员辛奇霞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李纪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