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姜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姜鹏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姜鹏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谈建环 执行员 孟祥升 执行员 马万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