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姜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姜鹏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姜鹏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谈建环 执行员  孟祥升 执行员  马万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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