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福社,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彭敏,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现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王佐娃,女,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现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潘福社与彭敏、王佐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福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由被执行人彭敏、王佐娃支付潘福社4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敏、王佐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彭敏逾期未履行。我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彭敏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保险交易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券交易信息,彭敏名下有甘EW××××号江淮牌汽车一辆、甘KD××××号众泰牌汽车一辆,已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彭敏、王佐娃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彭敏、王佐娃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福社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彭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3月16日,彭敏因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2021年6月4日,我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潘福社案件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田亮亮

审 判 员 杨旭霞

审 判 员 牛旭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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