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7民初191号 原告:甫拉提·哈木扎,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告:郭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甫拉提·哈木扎诉被告郭建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甫拉提·哈木扎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甫拉提·哈木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甫拉提·哈木扎撤回对被告郭建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甫拉提·哈木扎负担,原告已经预交1766.10元,剩余的1741.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阿 依 古 丽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帕 力 哈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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