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245号。
负责人:李双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宗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龙从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与陈宗慧、龙从学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1304执5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