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美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仇力欣,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
审理经过
原告于海与被告上海美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争合同约定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其住所地在本市奉贤区,且其目前的实际经营地在本市浦东新区,故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初步审查,2019年4月21日,于海与上海美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影〈第一滴血5〉投资收益权份额转让协议》,约定“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协议的首部注明甲方上海美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地址为本市徐汇区XXX路XXX号XXX-XXX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当属有效。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合同明确上海美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地址为本市徐汇区XXX路XXX号XXX-XXX室,故本案应当由本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海美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美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