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段玉杰:

我院受理的你与谢华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2021)豫1625民初3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华影于2021年07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2021)豫1625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本院将依法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你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请将案款汇入以下账户:

偿还借款324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9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新华路分理处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67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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