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桂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伦,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德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雷元芝,女性,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彭金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桂花与被告彭金莲、雷六芝、彭德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桂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桂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桂花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任海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姜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