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欢欢,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何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何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何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