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志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油田公司井下作业公司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戴自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亚东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志坚申请执行戴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20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戴自力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志坚偿付借款本息73290.84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50.85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我院于2021年5月6日提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戴自力名下财产(包括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戴自力名下的3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2.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24日共三次提起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控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6日查明被执行人戴自力未在本市有土地登记信息。
3.2021年5月2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志坚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向克拉玛依亚东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向本院转入4200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李志坚发放。
4.2021年5月2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戴自力另有3件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6.2021年9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志坚,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戴自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戴自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志坚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戴自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志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