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本院执行的安某某与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宋某某名下财产1675.00元(案款1625.00元,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全部接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晓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