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宇强,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雪娇,女,****年**月**日出生,住辽源市三海尚城B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盛世建,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孙宇强、陈雪娇、盛世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吉040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宇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雪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盛世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孙宇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宇强以原判决公正、量刑适当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孙宇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孙宇强撤回上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曲吉忠
审判员 吴 俊
审判员 孙继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