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加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波,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申请人:刘湘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琳、刘湘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琳、刘湘辉名下银行存款192633.55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张琳、刘湘辉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张琳、刘湘辉名下银行存款192633.55元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津市市工业新区创业路(大北农)6栋1-1层,不动产权证为湘(2020)津市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江海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鲁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