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庆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 被告:滕建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梁庆来与被告滕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庆来以补充证据为由,于同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庆来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庆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梁庆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覃刚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