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庆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 被告:滕建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梁庆来与被告滕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庆来以补充证据为由,于同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庆来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庆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梁庆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覃刚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徐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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