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涂永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王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鸿在中国建设银行62×××41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25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