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木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系死者吴为良之妻。
原告:吴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系死者吴为良之子。
原告:吴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系死者吴为良之女。
被告:田正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汪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刘容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汪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法定代理人:余某,系汪某的母亲。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中国人寿大楼一、二楼西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735957073。
负责人:邓谷亮,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木云、吴标、吴艳与被告田正雄、汪立新、刘容秀、余某、汪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木云、吴标、吴艳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5.1元,减半收取5852.5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