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马什合孜尔别克,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李其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江苏省赣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马什合孜尔别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其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323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其赞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马什合孜尔别克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因向被执行人李其赞微信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其赞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19)新4323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机械费2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31元,合计23331元。被执行人李其赞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及对被执行人李其赞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财产进行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李其赞名下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证券登记、无工商总局登记、无存款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其赞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以上查询结果及强制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朱马什合孜尔别克,朱马什合孜尔别克表示申请被执行人李其赞拉入失信名单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达吾列 托列吾 审判员 张艺钟 审判员 古丽娜尔 藏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特列西 巴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