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雅店服饰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经营者张文碧。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撤诉,本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海军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