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塔城北路4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克丽班·加力木汗曼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叶明江·吐尔逊,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明江·吐尔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古 丽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地里尼尕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