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英银行卡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长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8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执11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100元,其中9050元作为执行款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剩余款项50元系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申请费,依法上缴国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9月26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