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张贤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旭与被告张贤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王旭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旭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00元,已减半收取1020.00元,由原告王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