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解觉约之子,男,彝族,务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执行人:赵明东,男,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
审理经过
本案在申请执行人解觉约之子与被执行人赵明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藏0225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解觉约之子与被执行人赵明东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明东于2018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解觉约之子一次性支付损失费10000元(壹万),申请执行人解觉约之子就放弃为寻找赵明东而造成的误工费及迟延履行金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藏0225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