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 原告:苏某,住该县。 被告:杨某。 被告:温某,现年34岁。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苏某与被告杨某、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史马某、苏某向本院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立即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15600元,2019年11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随本付清;2、判令被告温某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20日,被告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双方商议借款100000元,借期为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7月20日,月利率5%。期满后被告杨某未能归还借款,2018年8月20日,被告杨某收回原借条后向原告马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期满后仍未归还。2019年3月6日,经双方结算确定截止2019年4月20日利息30000元,杨某出具130000元借条一份,为方便还款将苏某加入借条中,被告温某自愿为杨某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如约还款,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苏某提供的被告温某送达地址以及联系电话均无法向其送达,且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温某的其他联系方式,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2元,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受晓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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