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小兰,女,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九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华(系张小兰丈夫),男,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29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生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荣军,男,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九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尉,新疆同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小兰因与被申请人崔荣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兵02民终44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兵民申7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小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华、石生荣,被申请人崔荣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张小兰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张小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保护错误。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认定案涉100亩土地2018年由崔荣军种植错误;2.认定张小兰垫资80000余元错误;3.认定案涉土地相关费用由崔荣军支付错误。三、原二审法院采信通话录音证据错误,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四、崔荣军未经张小兰同意擅自修改案涉土地种植信息,侵犯了张小兰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崔荣军答辩称,一、张小兰一审诉讼请求是不当得利,其再审请求为支持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不属不当得利,张小兰再审请求不应支持。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案涉的100亩土地2018年系崔荣军种植经营。三、崔荣军有权修改信息,2018年3月至土地确权的2018年7月期间,案涉土地是由崔荣军种植、管理,故不应认定张小兰进行了种植。四、2018年10月18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并已结算清,该事实有双方在司法所调解的谈话录音证实。综上,请求再审法院驳回张小兰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201初395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100亩土地2018年实际耕种人为张小兰,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20)兵02民终44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100亩土地2018年实际由崔荣军种植经营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201初395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20)兵02民终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富强

审 判 员 弥永利

审 判 员 于新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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