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三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居民,现住该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卫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三德与被告张卫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三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卫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三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1000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该资金占用损失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3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树苗,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树苗,被告仅给原告支付了3000元,剩余15000元树苗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到马三德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欠款于2014年7月份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2019年8月3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了4000元,剩余11000元欠款至今拖延未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张卫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本院庭前与被告张卫辉谈话核实,其称欠款属实,具体给付多少需要核实,其现在的意见是按照程序走,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树苗,被告于2014年4月3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5000元的欠条一张,并约定欠款于2014年7月份付清。2019年8月3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给付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树苗,并出具欠条,双方之间依法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出具欠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向原告给付欠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剩余欠款1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年利率6%计算承担该笔欠款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经本院审查,该损失起算时间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张卫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三德给付欠款11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该笔欠款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张卫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成燕
书 记 员 任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