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二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星。

诉讼代表人: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王志军。

被告:王瑞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锦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天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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