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23507U,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河洛文化村幼儿园三楼,法定代表人何付舟。
诉讼代表人王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何付舟,男,****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嵩县人,汉族,初中毕业,原洛阳市涧西区人大代表,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洛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9月7日解除留置措施,于2021年1月6日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玉琪,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审理经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一部刑诉(2021)Z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付舟犯单位行贿罪,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艳、齐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国辉、被告人何付舟及其辩护人张玉琪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何付舟作为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该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与时任洛阳市嵩县常务副县长周某(另案处理)搞好关系,并寻求周某在其开发的嵩县鹤鸣公务员小区工程项目中提供帮助,分别在2011年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周某1.5万元人民币现金;2012年7、8月份,以购买相机的名义再次送给周某5万元人民币现金。
2.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何付舟作为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该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与时任洛阳市嵩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郭某(另案处理)搞好关系,并寻求郭某在其公司开发的嵩县世纪名邸小区和盛世白云酒店工程项目上给予协调帮助,何付舟以过年看望的名义送给郭某3万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何付舟为了谋求时任洛阳市涧西区区长郭某以后为其公司介绍工程项目,以过年看望的名义送给郭某3万元现金;2018年,被告人何付舟为了与时任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某搞好关系以及感谢郭某在其公司承揽的洛轴14号街坊的厂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帮助,安排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公司出资,由其儿子何晓川(另案处理)负责为郭某位于世纪华阳小区16号楼1单元3101室的房子进行装修并送其一套红木家具。经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该房屋装修款为50万元,红木家具为15万元。
综上,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付舟,在该公司经营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原嵩县常务副县长周某、原嵩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郭某财物共计77.5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立案决定书、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嵩县伊东新区公务员小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会计资料、中共嵩县县委文件、郭某干部任免审批表、涉案房屋资料、涉案房屋装修票据、被告人户籍证明、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涧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证人周某、郭某、黄某、尤某、郑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何付舟及同案犯何晓川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被告人何付舟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77.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能够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建议对被告人何付舟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付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何付舟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付舟为了配合办案单位办案,将受贿人郭某来路不明款项817万元全部退回,用于帮助郭某退赃,足以看出被告人何付舟具有深刻认罪、悔罪态度。鉴于被告人何付舟具有多项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付舟,在该公司经营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原嵩县常务副县长周某、原嵩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郭某财物共计77.5万元,具体如下:
1.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何付舟作为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该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与时任洛阳市嵩县常务副县长周某(另案处理)搞好关系,并寻求周某在其开发的嵩县鹤鸣公务员小区工程项目中提供帮助,分别在2011年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周某1.5万元人民币现金;2012年7、8月份,以购买相机的名义再次送给周某5万元人民币现金。
2.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何付舟作为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该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与时任洛阳市嵩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郭某(另案处理)搞好关系,并寻求郭某在其公司开发的嵩县世纪名邸小区和盛世白云酒店工程项目上给予协调帮助,何付舟以过年看望的名义送给郭某3万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何付舟为了谋求时任洛阳市涧西区区长郭某以后为其公司介绍工程项目,以过年看望的名义送给郭某3万元现金;2018年,被告人何付舟为了与时任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某搞好关系以及感谢郭某在其公司承揽的洛轴14号街坊的厂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帮助,安排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公司出资,由其儿子何晓川(另案处理)负责为郭某位于世纪华阳小区16号楼1单元3101室的房子进行装修并送其一套红木家具。经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该房屋装修款为50万元,红木家具为15万元。
被告人何付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嵩县伊东新区公务员小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会计资料、中共嵩县县委文件、郭某干部任免审批表、涉案房屋资料、涉案房屋装修票据、被告人户籍证明、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涧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银行转账流水、情况说明;证人周某、郭某、黄某、尤某、郑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何付舟及同案犯何晓川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被告人何付舟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77.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付舟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付舟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何付舟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鉴于当前保护民营企业家及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司法环境,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何付舟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