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振德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经营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二组。
经营者:吴文华,男,汉族。
被申请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10楼。
法定代表人:方佑林。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振德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诉被申请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振德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954.82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物。为此,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振德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954.82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物。
案件申请费3160元,由长沙市天心区振德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