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龙泉东大街618号,统一社会代码9113050268702151XB。
法定代表人:路文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腾飞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腾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