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住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 被执行人:潘晓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7304051057,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3委*组。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晓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潘晓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26001022339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9456.7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新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