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本院执行的齐齐哈尔某某公司与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华某某名下存款4159.20元(案款4109.20元,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某公司全部接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