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王星货运部,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中鑫公寓门面5、6号。
经营者:黄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男,该货运部职工。
被执行人:严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王星货运部与被执行人严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严洪名下的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王星货运部与被执行人严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严洪名下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严洪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